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7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原告巨統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丁○○
粘舜權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本橋浩一 董事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