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廖雲貴 被告 陳憲鋐
黃金國 郭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九八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有無涉犯重傷害等犯罪行為,而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刑事判決後,被告仍不服,爭執該刑事案件中之證人證詞虛偽、有串證嫌疑等情事提起上訴。而被告是否確有重傷害犯行,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前提,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判斷,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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