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告昌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家卉 原告 陳運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愛娟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昌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3,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陳運來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123,000元【計算式:23,000+100,000=1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段愛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