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廖雲貴 被告 陳憲鋐
黃金國 郭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是否犯有重傷害罪,影響本訴訟之裁判,而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452號判決在卷可佐。爰依原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