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集國 等4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14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