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告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裔宸 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30,935元,擇一定之即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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