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42號
原 告 蕭舜 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741元,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