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補償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36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