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純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純華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張純華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1年度交訴字第30號、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2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