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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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告 范秀美 原告 林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興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