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告 謝政元
劉琍玲
之4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廖本煥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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