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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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告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9,150元,應繳裁判費63,8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月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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