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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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告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虹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