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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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 丁揚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焜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國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