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陳志榮 被告 陸志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瑞隆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