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宛秦億(原名宛明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宛秦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4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連發法官楊明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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