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6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常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雅筑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