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育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劉育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