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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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5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3所示二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宣告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4、5、6所示時間,分別犯附表編號1、2、3、4、5、6所示各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此部分予以減刑,且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附表編號1、3所示二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宣告刑,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均應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4、5、6所示各罪定執行刑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施用│非法持有│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5.5.6查獲回溯24小時│82.10.22至82.10.23│82年6月間至82.7.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2年度偵字1063號│82年度偵字9929號│82年偵字第6499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易字第1778號│82年訴字第2273號│83年上訴字第893號││實├─────────┼──────────┼──────────┼──────────┤│審│判決日期│82.10.20│83.3.8│83.4.6│├─┼─────────┼──────────┼──────────┼──────────┤│確│法院│高雄高分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上易字第1778號│82年訴字第2273號│83年上訴字第8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10.20│83.4.14│83.4.6│├─┴─────────┼──────────┼──────────┼──────────┤│所犯法條│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第13│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第13│肅清煙條例第9條第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條之1第2項第5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7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85年度執助字第193號│85年度執助字第30號│85年度執助字第30號││││││└───────────┴──────────┴──────────┴──────────┘
1、3為數罪併罰案件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82.6.4至83.11.15│84.12.9至84.12.16│84.11.12至84.12.1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2年度偵字8497號│84年度偵字20997號│85年度偵字第705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訴緝字第18號│85年上訴字第1224號│83年上訴字第2453號││實├─────────┼──────────┼──────────┼──────────┤│審│判決日期│84.8.25│85.10.30│86.1.29│├─┼─────────┼──────────┼──────────┼──────────┤│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4年訴緝字第18號│85年上訴字第1224號等│86年台上字第37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2.12│85.12.5│86.6.20││││(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修正前刑法第322條│││款第2款第3款│制條例第10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15日│不予減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8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6年度執更字│││第2513號│第2513號│第2513號│││││││││││└───────────┴──────────┴──────────┴──────────┘
4、5、6為數罪併罰案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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