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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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黃玉惠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哲民 被告 陳翊瑄 兼法定代理人 王子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