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采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84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1│樹立│采虹│合作│003517│70,309│108│MM883122││││企業│科技│金庫│052228│元│年1│││││有限│有限│商業│16││月10│││││公司│公司│銀行│││日│││││ 張豐 ││憲德││││││││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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