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賈偉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偉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2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