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2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柏豪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陳柏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被告侵入住宅行為,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無庸再論以侵入住宅罪。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參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入監執行,且於該案執行完畢前後,均再犯竊盜罪,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等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而後減。爰審酌被告僅為個人利益,即欲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詳本院審易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1條第2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仕暘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324號被告陳柏豪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居高雄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豪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9月11日2時15分許,竟基於竊盜及侵入住宅之故意,行經高雄市○鎮區○○○路00號3樓時,見大門半掩且無人看守之際,侵入屋內尋覓可竊取之物,惟 潘建銘 及時返家而出聲嚇阻,陳柏豪見狀始逃逸而未遂。
二、案經潘建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柏豪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無故進入│││中之供述│告訴人住居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沒有要偷東西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潘建銘於警│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佐證本件犯罪事實。│││局證物處理報告及卷附之││││照片等││└──┴───────────┴────────────┘
二、核被告陳柏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被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檢察官楊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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