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沛縈 即 李貞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沛縈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