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 潘志光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巧玟┌───────────────────────────────────────────────────┐│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張森玄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6,000元│TM0000000│102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