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明潔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史明潔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史明潔、 戴雲彪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通緝)前為同居關係,與址設臺北縣○○鎮0000000市○○區○○○街○○號1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 盧應時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有罪確定)均明知○○公司自民國94年7月(按由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可知,此應為94年8月之誤載)起至95年
4月止,並無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基於使○○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與戴雲彪連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共計33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11萬7,223元,再交由盧應時持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虛報為○○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抵扣銷項稅額合計70萬5,863元,進而使○○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萬5,044元。(二)被告與戴雲彪、盧應時均明知○○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在史明潔與戴雲彪之指示下,由盧應時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7張,銷售額合計1,381萬6,336元,之後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上開公司再據以持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32萬1,579元(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公司為虛設行號,該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此項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行為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並以先確定者有既判力之拘束力,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法定刑業已提高,比較後,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刪除,並自95年
7月1日起施行,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是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刑法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刑法規定。
四、經查:
(一)被告前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原設址於臺北市○○區○○街○○巷○○號,後於95年2月21日遷址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之2,於97年5月9日○○○區○○○路○段○號2樓,於同年月19日遷址同路段7之2號2樓,嗣於99年7月28日廢止該公司登記)之前後3任登記負責人 李玉屏 (任期自94年6月28日起)、 于國欽 (任期自95年8月4日起)、 李偉陵 (任期自95年12月5日起)及 周永鴻 、被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同居人「 戴雲豪 」,共謀以○○公司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自94年8月起至97年10月止,由李玉屏、于國欽、李偉陵負責請領○○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再交由被告填載虛構之交易對象及金額等不實內容後,共同以○○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將之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以此不正之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營業人名稱、發票之期間、張數及金額、申報之張數、金額、抵扣稅額均詳見附表三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正確性,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並以被告屬接續犯,應各論以1罪,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2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48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967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訴字第48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二)上開公訴意旨(一)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僅簡要記載被告「基於使○○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進而使○○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萬5,044元」,惟公訴人業已當庭確認此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所稱「犯意聯絡」係指被告與戴雲彪共同幫助○○公司逃漏稅之犯意聯絡(見本院卷第44頁),是堪認此部分檢察官係起訴被告與戴雲彪基於幫助○○公司逃漏稅之犯意聯絡,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公司負責人盧應時充作○○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幫助○○公司逃漏營業稅,先予敘明。
(三)本案被告如成立犯罪,公訴意旨(一)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公訴意旨(二)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本案所犯罪名與前案相同。又本案被告犯罪時間係自94年8月起至95年4月止,前案被告犯罪時間係自94年8月起至97年10月止,本案犯罪時間完全包括在前案犯罪時間內;且本案被告代○○公司收受不實統一發票、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前案被告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所涉廠商部分相同(即如附表一編號1、3、5、7所示之○○科技有限公司、○○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3、4、5、8所示之○○科技有限公司、○○興業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三編號6、8、10、11、27、38、39所示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興業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兩案之犯罪手法相同,即被告均係利用不實會計憑證,充作各該公司進項憑證使用,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由上可知,被告自94年8月起至95年4月止,顯然係利用其記帳專業,提供及蒐集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涉案廠商並有互通不實發票之情形,被告應係基於單一或概括犯意所為,又本案與前案犯罪時間重疊、犯罪手法及所犯罪名相同、所涉廠商部分相同,兩案應屬接續犯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前案判決既已確定,本案應受前案之既判力所及,是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所屬年│張數│銷售額│稅額│申報營業稅時間││││月││(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科技有│94年10月│1│504,900│25,245│94年11月│││限公司││││││├──┼─────┼─────┼──┼───────┼───────┼───────┤│2│○○科技有│94年10月│6│3,139,650│156,983│同上│││限公司││││││├──┼─────┼─────┼──┼───────┼───────┼───────┤│3│○○國際實│94年10月│2│946,985元│47,349│同上│││業有限公司││││││├──┼─────┼─────┼──┼───────┼───────┼───────┤│4│○○貿易有│94年8月│5│1932,764│96,638│94年9月│││限公司││││││││││││││├──┼─────┼─────┼──┼───────┼───────┼───────┤│5│○○國際│94年8月│3│1321,940│66,098│同上│││股份有限公││││││││司││││││││├─────┼──┼───────┼───────┼───────┤│││94年10月│1│493,875│24,694│94年11月│├──┼─────┼─────┼──┼───────┼───────┼───────┤│6│○○林實業│95年4月│2│345,386│17,269│95年5月│││有限公司││││││├──┼─────┼─────┼──┼───────┼───────┼───────┤│7│○○聯合能│94年10月│4│1,562,675│78,134│94年11月│││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2月│2│1,053,000│52,650│95年3月│││├─────┼──┼───────┼───────┼───────┤│││95年4月│3│1,096,000│54,800│95年5月│├──┼─────┼─────┼──┼───────┼───────┼───────┤│8│○○開發有│95年4月│1│446,250│22,313元│同上│││限公司││││││├──┼─────┼─────┼──┼───────┼───────┼───────┤│9│○○工業│94年10月│2│1,010,400│50,520│94年11月│││有限公司││││││││├─────┼──┼───────┼───────┼───────┤│││95年2月│1│263,398│13,170│95年3月│├──┼─────┼─────┼──┼───────┼───────┼───────┤│合計│││33│14,117,223│705,863││└──┴─────┴─────┴──┴───────┴───────┴───────┘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所屬年│發票金額│稅額│申報營業稅時間││││月│(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科技有限│94年10月│646,310│32,316│94年11月│││公司│├───────┼────────┼────────┤││││653,713│32,686│同上│├──┼──────┼─────┼───────┼────────┼────────┤│2│○○科技有限│94年10月│655,480│32,774│同上│││公司│├───────┼────────┼────────┤││││653,590│32,680│同上│├──┼──────┼─────┼───────┼────────┼────────┤│3│○○興業有限│94年8月│401,555│20,078│94年9月│││公司│├───────┼────────┼────────┤││││413,665│20,683│同上││││├───────┼────────┼────────┤││││596,890│29,845│同上││││├───────┼────────┼────────┤││││496,545│24,827│同上│││├─────┼───────┼────────┼────────┤│││94年10月│647,080│32,354│94年11月││││├───────┼────────┼────────┤││││656,985│32,849│同上││││├───────┼────────┼────────┤││││650,195│32,510│同上││││├───────┼────────┼────────┤││││462,845│23,142│同上│├──┼──────┼─────┼───────┼────────┼────────┤│4│○○企業有限│94年8月│515,840│25,792│94年9月│││公司│├───────┼────────┼────────┤││││506,880│25,344│同上││││├───────┼────────┼────────┤││││522,240│26,112│同上│││├─────┼───────┼────────┼────────┤│││95年2月│454,133│22,707│95年3月││││├───────┼────────┼────────┤││││458,330│22,917│同上│││├─────┼───────┼────────┼────────┤│││95年4月│273,683│13,684│95年5月│├──┼──────┼─────┼───────┼────────┼────────┤│5│○○國際股份│95年4月│344,706│17,235│同上│││有限公司│├───────┼────────┼────────┤││││392,766│19,638│同上│├──┼──────┼─────┼───────┼────────┼────────┤│6│○○企業有限│94年10月│501,830│25,092│94年11月│││公司│├───────┼────────┼────────┤││││491,059│24,553│同上││││├───────┼────────┼────────┤││││486,298│24,315│同上││││├───────┼────────┼────────┤││││479,539│23,977│同上│├──┼──────┼─────┼───────┼────────┼────────┤│7│○○企業有限│94年10月│496,608│24,830│同上│││公司│├───────┼────────┼────────┤││││507,654│25,383│同上│├──┼──────┼─────┼───────┼────────┼────────┤│8│○○企業有限│95年4月│449,917│22,496│95年5月│││公司││││││││││││├──┼──────┼─────┼───────┼────────┼────────┤││合計│張數:27張│13,816,336│690,819││└──┴──────┴─────┴───────┴────────┴────────┘附表三: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開立期│發票│銷售額(元)│已申報扣│已扣抵之發│已扣抵稅額││││間│張數││抵之張數│票金額(元)│(元)即逃漏│││││││││稅額│├──┼────────┼─────┼──┼──────┼────┼─────┼─────┤│1│○○光電科技有限│95年2月至│8│2,954,430│8│2,954,430│147,722│││公司│97年2月││││││├──┼────────┼─────┼──┼──────┼────┼─────┼─────┤│2│○○重今文化創意│96年12月│2│2,460,000│2│2,460,000│123,000│││產業管理有限公司│││││││├──┼────────┼─────┼──┼──────┼────┼─────┼─────┤│3│○○科技有限公司│94年12月至│16│6,339,997│16│6,339,997│317,002││││96年8月││││││├──┼────────┼─────┼──┼──────┼────┼─────┼─────┤│4│○○企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至│19│8,618,430│19│8,618,430│430,922││││97年6月││││││├──┼────────┼─────┼──┼──────┼────┼─────┼─────┤│5│○○實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至│19│8,402,860│19│8,402,860│420,145││││97年10月││││││├──┼────────┼─────┼──┼──────┼────┼─────┼─────┤│6│○○國際實業有限│94年9月至│14│5,974,878│原起訴記│原起訴書載│原起訴書載│││公司│95年12月│││載申報14│5,974,878│298,745,│││││││張,然凱│,但因○○│但因○○公│││││││閎公司係│公司為全部│司為全部虛│││││││虛設行號│虛進虛銷,│進虛銷,故│││││││(參見本│故應更正為│應更正為0│││││││院卷第95│0。│。│││││││頁)│││├──┼────────┼─────┼──┼──────┼────┼─────┼─────┤│7│○○國際有限公司│95年8月│2│879,120│2│879,120│43,956│├──┼────────┼─────┼──┼──────┼────┼─────┼─────┤│8│○○興業有限公司│94年9月至│19│8,492,319│原起訴記│原起訴書載│原起訴書載││││95年6月│││載申報19│8,492,319│424,615,│││││││張,然該│,但該公司│但該公司為│││││││公司係虛│為全部虛進│全部虛進虛│││││││設行號(│虛銷,故應│銷,故應更│││││││參見本院│更正為0。│正為0。│││││││卷第95頁│││││││││)│││├──┼────────┼─────┼──┼──────┼────┼─────┼─────┤│9│○○實業股份有限│96年12月│2│1,500,000│2│1,500,000│75,000│││公司│││││││├──┼────────┼─────┼──┼──────┼────┼─────┼─────┤│10│○○企業有限公司│94年8月│3│1,410,570│3│1,410,570│70,529│├──┼────────┼─────┼──┼──────┼────┼─────┼─────┤│11│○○國際股份有限│94年12月至│20│9,078,178│19(即1張│8,700,682│435,036│││公司│96年2月│││未扣抵)│││├──┼────────┼─────┼──┼──────┼────┼─────┼─────┤│12│○○實業有限公司│95年6月至│4│1,726,500│3(即1張│1,325,500│66,275││││95年12月│││未扣抵)│││├──┼────────┼─────┼──┼──────┼────┼─────┼─────┤│13│○○聯合實業有限│95年8月│2│893,200│1(即1張│452,400│22,620│││公司││││未扣抵)│││├──┼────────┼─────┼──┼──────┼────┼─────┼─────┤│14│○○企業有限公司│95年8月至│3│1,023,080│3│1,023,080│51,154││││97年6月││││││├──┼────────┼─────┼──┼──────┼────┼─────┼─────┤│15│○○國際實業有限│96年2月│2│1,239,920│2│1,239,920│61,996│││公司│││││││├──┼────────┼─────┼──┼──────┼────┼─────┼─────┤│16│○○鋼鐵有限公司│95年8月│1│379,000│1│379,000│18,950│├──┼────────┼─────┼──┼──────┼────┼─────┼─────┤│17│○○科技有限公司│96年8月至│8│3,725,700│8│3,725,700│186,286││││96年10月││││││├──┼────────┼─────┼──┼──────┼────┼─────┼─────┤│18│○○爾國際實業有│97年4月│7│2,124,000│6(即1張│1,756,750│87,838│││限公司││││未扣抵)│││├──┼────────┼─────┼──┼──────┼────┼─────┼─────┤│19│亞洲○○生物科技│97年8月至│11│5,462,300│11│5,462,300│273,116│││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20│台灣○○興業有限│97年6月│3│958,500│3│958,500│47,925│││公司│││││││├──┼────────┼─────┼──┼──────┼────┼─────┼─────┤│21│○○菸酒有限公司│97年2月│3│1,137,850│3│1,137,850│56,893│├──┼────────┼─────┼──┼──────┼────┼─────┼─────┤│22│○○科技有限公司│96年2月至│21│8,250,686│21│8,250,686│412,535││││97年6月││││││├──┼────────┼─────┼──┼──────┼────┼─────┼─────┤│23│○○廣告有限公司│96年4月至│5│2,282,250│5│2,282,250│114,113││││96年8月││││││├──┼────────┼─────┼──┼──────┼────┼─────┼─────┤│24│○○工程開發股份│97年4月│4│2,004,800│4│2,004,800│100,240│││有限公司│││││││├──┼────────┼─────┼──┼──────┼────┼─────┼─────┤│25│○○證券股份有限│96年2月至│5│133,334│0(即5張│││││公司石牌分公司│96年4月│││未扣抵)│││├──┼────────┼─────┼──┼──────┼────┼─────┼─────┤│26│統一編號00000000│95年12月│1│504,600│0(即1張│││││││││未扣抵)│││├──┼────────┼─────┼──┼──────┼────┼─────┼─────┤│27│○○科技有限公司│94年8月至│12│4,555,102│虛設行號││││││95年4月││││││├──┼────────┼─────┼──┼──────┼────┼─────┼─────┤│28│○○環保科技股份│95年10月至│4│1,891,300│虛設行號│││││有限公司│95年12月││││││├──┼────────┼─────┼──┼──────┼────┼─────┼─────┤│29│○○國際開發有限│95年8月│2│840,025│虛設行號│││││公司│││││││├──┼────────┼─────┼──┼──────┼────┼─────┼─────┤│30│○○國際事業有限│94年12月│1│377,496│虛設行號│││││公司│││││││├──┼────────┼─────┼──┼──────┼────┼─────┼─────┤│31│○○王有限公司│94年12月│1│147,355│虛設行號│││├──┼────────┼─────┼──┼──────┼────┼─────┼─────┤│32│○○發企業有限公│95年10月至│18│7,617,160│虛設行號│││││司│96年10月││││││├──┼────────┼─────┼──┼──────┼────┼─────┼─────┤│33│○○國際有限公司│96年2月至│31│12,856,756│虛設行號││││││97年8月││││││├──┼────────┼─────┼──┼──────┼────┼─────┼─────┤│34│○○實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4│1,936,820│虛設行號│││├──┼────────┼─────┼──┼──────┼────┼─────┼─────┤│35│○○科技有限公司│96年2月│2│1,107,020│虛設行號│││├──┼────────┼─────┼──┼──────┼────┼─────┼─────┤│36│○○國際有限公司│95年6月至│19│8,562,333│虛設行號││││││97年2月││││││├──┼────────┼─────┼──┼──────┼────┼─────┼─────┤│37│○○國際企業有限│97年8月│6│2,235,550│虛設行號│││││公司│││││││├──┼────────┼─────┼──┼──────┼────┼─────┼─────┤│38│○○企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至│5│2,388,520│虛設行號││││││97年4月││││││├──┼────────┼─────┼──┼──────┼────┼─────┼─────┤│39│○○聯合能源科技│95年6月至│10│4,166,942│虛設行號│││││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40│○○陞企業有限公│95年8月│3│1,394,715│虛設行號│││││司│││││││├──┼────────┼─────┼──┼──────┼────┼─────┼─────┤│41│○○國際企業有限│97年4月至│10│5,081,890│虛設行號│││││公司│97年8月││││││├──┼────────┼─────┼──┼──────┼────┼─────┼─────┤│42│○○興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4│2,163,570│虛設行號│││├──┼────────┼─────┼──┼──────┼────┼─────┼─────┤│43│○○企業有限公司│96年4月至│7│3,289,900│虛設行號││││││96年6月││││││├──┼────────┼─────┼──┼──────┼────┼─────┼─────┤│44│○○企業有限公司│97年2月│4│1,625,000│虛設行號│││├──┼────────┼─────┼──┼──────┼────┼─────┼─────┤│45│○○企業有限公司│94年12月至│9│3,787955│虛設行號││││││95年4月││││││├──┼────────┼─────┼──┼──────┼────┼─────┼─────┤││總計││356│153,981,891│原起訴書│原起訴書載│原起訴書載│││││││載194張│85,732,022│4,286,613│││││││,因編號│,應更正為│,應更正為│││││││6、8皆為│71,264,825│3,563,253│││││││虛設行號│││││││││,故應扣│││││││││除14、19│││││││││張,更正│││││││││為16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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