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士安(原名吳一興)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士安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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