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陳宇綸
陳哲煒 兼上二人 高妤如 法定代理人共同 曾威凱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