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924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羅瑞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經查,兩造訂立之前揭契約第21條約定,兩造就前開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前揭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