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任 債務人邱謂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六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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