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㈠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復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56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2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㈡復於同年間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97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同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審易字第490號、97年度審簡字第29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開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9月確定,上開㈠㈡所述各罪接續執行,並於97年4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125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10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2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