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詹若𣓉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 被告 謝錦良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9時10分辯論期日前,就附件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代理人,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代理人之意旨。
理由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以上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查,本件定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9時10分行言詞辯論,
為期訴訟程序能集中調查及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施茜雯附件:(即關於本件財產請求部分,兩造負舉證責任應提出之證
據)
一、請陳報本人96年至101年每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財產歸戶清冊(請自行向最近國稅局辦理後提出)。
二、上一資料屬於不動產部分,請提供最新地政登記謄本,如已過戶他人,請提供異動索引(請自行向最近地政機關辦理);上一資料屬於銀行存款部分,請提供客戶交易歷史明細(請自行前往各金融機構申請列印);上一資料屬於車輛部分,請提供行照影本(或自行前往監理站列印明細)。
三、債務情形:請釋明並舉出證據(可比照消債模式,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資料,此時可自行向該單位辦理後提出;或請各該金融機構出具本件101年10月1日基準日,本人所餘未清償之債務餘額證明及其貸款契約書影本)。
四、上一至三各文件,請依序統一以A4規格提出,並裝訂於左側。(付與他造之繕本,亦應附相同之文件)
五、股票部分,由本院先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96至101年,兩造:⑴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⑵客戶信用交易存券異動明細表。⑶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⑷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兩造亦可先自行於往來證券經紀商,查詢列印自己的「客戶買賣對帳單」、「分戶歷史帳列印」、「客戶交易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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