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祥茂 原告與被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45,05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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