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67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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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56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沈旭璋   原住基隆.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56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王幸華
                 書記官廖國瑋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沈旭璋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4,718元,及其中㈠
292,842元自民國9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㈡31,876元自9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99年10月2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
更正通信貸款本金為29,328元,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324,718元,及其中㈠292,842元自9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㈡29,328元自93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參諸前揭規定,應予
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82年4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被告至92年11月8日止累積消費記帳即本金292,
842元未為給付,依約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2年11月
8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90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約定共分30
期清償,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
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
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3年2月7日止,除清償期款項外,尚餘
31,876元(其中29,328元為本金、976元為違約金、1,572
元為利息),未依約清償,依契約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
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與約定書、借據、帳務明細、
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
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
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廖國瑋
法官王幸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國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3,68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
│││計息期間│利率│期間及利率│
││││(年息)│(年息)│
├──────┼─────┼─────┼────┼─────┤
│292,842元│292,842元│自92.11.9│20%│無│
│(信用卡)││起至清償日│││
│││止│││
├──────┼─────┼─────┼────┼─────┤
│31,876元│29,328元│無│無│自93.2.8起│
│(通信貸款)││││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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