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5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舜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顏麗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5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舜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