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81號
聲請人 黃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設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號)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登記報備資料(應包含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資料),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