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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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2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 孫燕 (SharleenSun)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利法院查詢其入出境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坤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