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8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 姚玉鳳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
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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