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甲○○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政府間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
貳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參考法條:
民法第144條第2項前段:「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
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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