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