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82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執行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有塑膠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66,73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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