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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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388號
原 告 銘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勝
被 告 許銘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3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南簡字卷第
29頁正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間起為原告之員工,擔任
司機,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於103年3月至4月間,故意
將其代原告向DOZZO多麼義大利專賣店收取之103年3、4
月貨款22,955元(起訴狀誤載為3月份貨款29,062元),及
代原告向 陳泓文 收取之貨款96,258元不法侵占入己,受有11
9,213元(起訴狀誤載為119,318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
119,213元之損害,被告嗣於103年4月、5月各返還原告
3,000元,原告並扣除被告103年5月薪資11,848元,已賠
償原告17,848元,尚有101,365元未賠償原告,爰基於侵權
行為、不當得利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有利之
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依其書狀記載有兩造之勞動契約書、
被告在原告處工作之人事資料卡、廠商請款單、被告簽立之
現金借支單及分期付款同意書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75號刑案卷(下稱刑案卷)核
閱無訛,有原告於該案提出之上開資料及原告於103年3、
4月銷貨與DOZZO多麼義大利專賣店之期間別銷貨明細表2
份在卷可稽(見刑案卷他字卷第4至6、8至18、44至45、
54至57頁),並有證人即原告業務經理 吳榕珮 於偵查中之結
證可以佐證(見刑案卷他字卷第44至45頁),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
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
綜上所述,被告故意將原本合法持有之原告應收款項不法侵
占入己,已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自得依據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從而,原
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1,365元,核
屬有據。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遲延利息部分,並無給付之確定期限,揆諸上
開說明,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或受催告時始負遲延責任
。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起訴狀係於104年12月4日送
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考(見本院附民字卷第
7頁),則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5日
起始負遲延責任。據此,原告請求前開金額應自104年12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101,36
5元之損害賠償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101,365元,及自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八、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