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02號
原   告  洪春匏
被   告 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1,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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