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黃麗緣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黃麗緣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傳真機、錄音機各壹台、六合彩簽單貳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黃麗緣意圖營利,基於反覆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間某日起,反覆提供臺南市○○區○○路一段七0三巷十一號之三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人下注,提供如附表所示之簽賭種類,由賭客撥打電話或傳真,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以附表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如未簽中,簽注金額則歸陳黃麗緣所有。陳黃麗緣即以此方式,反覆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牟取利潤。嗣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間六時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上址,在上開處所查獲陳黃麗緣所有,供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錄音機各一台、六合彩簽單二張,而查知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陳黃麗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搜索票、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份。
(三)扣案傳真機、錄音機各一台、六合彩簽單二張。
三、核被告陳黃麗緣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被告自九十九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所為應論以「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為「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又被告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六合彩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其經營簽賭之時間尚非長期,且經營之規模尚小,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傳真機、錄音機各一台、六合彩簽單二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黃麗緣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賭博│提供│簽賭方式及││抽頭││編號│方式│簽賭│賭資金額(│輸贏依據及賭資歸屬(圖利方式)│成數││││號碼│新臺幣)││備註│├──┼──┼──┼─────┼─────────────────┼──┤│一│二│01至│每簽選二個│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星│49│號碼為一組│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二個││││││,須繳賭資│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五百七十元之││││││十元。│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三│01至│每簽選三個│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二│星│49│號碼為一組│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三個││││││,須繳賭資│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五千七百元之││││││十元。│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四│01至│每簽選四個│核對當期香港政府六合彩所開出普獎六│││三│星│49│號碼為1組│個中獎號碼為準,簽賭者所簽一組四個││││││,須繳賭資│號碼均中者,由組頭付給七千五百元之││││││十元。│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贏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