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32號聲請人見銘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銘隆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玖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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