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63,29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0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6月22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