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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