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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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債權人建泓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獨資,債權人應載為「○○○即建泓企業社」;若為合夥,應載為「建泓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三、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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