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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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 徐仕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9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