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張峻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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